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体育教练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高素质的体育教练员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体育局起草了《河南省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请于9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给我们。
联系方式: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体育局人事处
联系电话:0371-69690198、0371-63862532
邮箱:hnszgb2@126.com 、hnty2532@163.com
邮编:450018
2022年8月19日
河南省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体育教练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高素质的体育教练员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体育专业教练员职称。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从事体育项目训练、教学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岗位培训。竞技体育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员应按要求完成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等岗位培训。群众体育教练员应取得相应的体育行业公益性或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教练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教练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并聘任5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在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并聘任4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在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4年以上;
3.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集体项目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教练工作1年以上;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并聘任2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在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2年以上;
5.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教练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并聘任5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且在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并聘任2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且在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2年以上。
(四)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并聘任5年以上,或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且在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教练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竞技体育教练员评审条件
(一)初级教练初定要求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二)中级教练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能力。
3.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满足以下业绩要求(博士学位除外):
(1)优秀运动队。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全运会前六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前三名,或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两名(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四名)。
②篮、排、足等项目在全国顶级职业联赛中获前十名。
③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4人以上,且有一人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比赛。
④培养2名以上运动健将。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训练1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4人或越级输送2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培养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六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录取名次。
②输送后5年内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个人项目获前十六名;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顶级联赛中获前十二名。
③在省运会比赛中获2人(次)以上冠军,或在全省单项锦标赛中获4人(次)以上冠军,或在省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获6人(次)以上前3名,或破省青少年纪录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集体球类项目获省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3次前三名。
④输送后4年内有2名获运动健将称号。
(三)高级教练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3.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满足以下类别的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奥运会前八名,或2人(次)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八名。
②亚运会冠军或3人(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③全运会冠军或2人(次)全国锦标赛冠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或4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全运会前八名或全国顶级联赛前八名。
④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2人(次)。
⑤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5人并有1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或有2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3人代表国家队参加亚洲最高水平比赛。
⑥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棋类比赛获得冠军,或有3人次获得前三名,或独立培养1名围棋八段选手。
⑦培养出5名运动健将。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省(市)优秀运动队输送9人以上,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输送后有2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奥运会。
②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3人(次)前三名,2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十名;或全运会2人(次)前三名。
③输送后4年内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前三名)。
④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3人(次)冠军或在省运会比赛中获6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2次冠军)。
(四)国家级教练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并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3.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突出,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人(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人(次)奥运会前八名,或3人(次)世界最高水平冠军、4人(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5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②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并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人(次)奥运会前三名,或3人(次)奥运会前八名,或3人(次)世界最高水平冠军、4人(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5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2次冠军)。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20人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4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3次前八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人(次)冠军。
②输送后4年内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2次冠军)。
③在全国青少年儿童最高水平比赛中获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冠军)或在省运会比赛中获10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3次冠军)。
④输送后有5人(次)入选国家队或5人(次)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获录取名次。
第七条 体能教练评审条件
(一)初级教练初定要求
1.能够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在运动员提升过程中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主管的运动员须达到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
2基本了解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
(二)中级教练
1.掌握体能训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悉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专项技能并熟知具体的体能训练方法,主管的运动员须达到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能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能够服务于省市运动队,为其提供体能训练指导及驻队带训服务,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设计体能训练方案和计划。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4.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体能训练的实际能力,其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全运会获前两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获冠军;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竞赛获2人(次)冠军。
(2)篮、排、足等集体球类项目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两名。
(3)篮、排、足等职业项目在全国顶级职业联赛中获前八名。
(三)高级教练
1.系统掌握体能训练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体能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熟知运动员和运动项目的特点,能够对测试数据进行有效处理,主管的运动员须达到国家体能锻炼标准;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体能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能够使运动员具备高质量的体能训练动作模式,具备基本的身体灵活性和稳定性,使运动员的身体符合本项目专项比赛的要求。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4.长期从事体能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其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5人(次)获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2)2人(次)获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3)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3人(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项目2次前十二名)或全国顶级联赛2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2次前八名)。
(4)创破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1次或非奥运项目世界纪录2人(次)或创破奥运项目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3人(次)。
(5)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15人,并有5人代表国家队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或有2人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
(四)国家级教练
1.全面掌握体能测试仪器使用,测试结果分析等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主管的运动员须达到国家体能锻炼标准;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体能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能够综合分析运动员的特点,正确分析运动员的运动项目和运动阶段的特点,具体定位体能训练方案和体能训练目标,安排合理的体能训练内容,诊断体能训练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正。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以下教练员的能力。
4.长期从事体育体能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2人(次)奥运会前三名,或3人(次)奥运会前六名,或5人(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25人,并有7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3人(次)奥运会前三名或4人(次)奥运会前六名,或5人(次)奥运会前八名,或6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3次)。
第八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评审条件
(一)初级教练初定要求
1.基本了解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在50人以上。了解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经过社会体育指导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三级或职业性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二)中级教练
1.基本掌握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知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掌握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4.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二级或职业性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5.具备完成较复杂群众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单项比赛冠军(一等奖)。
(2)训练1年以上的人员,4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人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3)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100人以上。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增强,中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三)高级教练
1.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群众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2.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4.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一级或职业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5.长期从事群众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在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或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2)训练1年以上的人员,9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7人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3)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150人以上。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四)国家级教练
1.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2.较系统地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
4.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国家级或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师证书。
5.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次世界级比赛前三名,或2次世界级比赛前八名,或3次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以上的人员,20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世界级比赛前三名,或3次世界级比赛前八名,或3人(次)获得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人数200人以上。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教练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国家级教练(本专业不少于1名)书面推荐破格申报,所依据的成绩或贡献不得重复破格使用。各级教练员均为项目主管教练。体能教练、群众体育教练暂不破格。
(一)中级教练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其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
(2)全运会前三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六名)。
(3)创破全国纪录。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6人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3人(次)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八名。
(2)在省运会比赛中获4人(次)冠军或全省单项锦标赛中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4次前三名。
(3)输送后最长4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八名或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2人(次)前两名。
(二)高级教练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其训练2年及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及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4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三名或3次前三名。
2.各级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训练1年及以上的运动员,向省(市)优秀运动队输送12人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3人(次)冠军,或集体球类项目获前八名;或亚运会或全运会3人(次)前三名。
(2)输送后7年内在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八名。
第十条 直接申报评审条件
1.中级教练。从事教练工作满 1 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评审为中级教练。
2.高级教练。曾取得奥运会冠军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累计3次(集体球类项目2次)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评审为高级教练。
3.国家级教练。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可直接评审为国家级教练。或获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可直接评审为国家级教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职称并聘任,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岗位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职称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带训成绩,一般指教练员成为所带运动员主管教练以来的累计成绩,重点考察其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同一时期内,原则上一支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认定一名主管教练。助理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业绩要求按主管教练的70%掌握。从外省引进的教练员,在审定教练员职称申报材料时,主要审核其在我省任教后取得的业绩,适当参考原所在省份取得的业绩。
第十三条 输送指向上一层次训练组织输送,县、区体校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属越级输送,向市级体校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曾代表县、区参加市级比赛并取得前3名成绩的才能算输送;市级体校向省级专业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曾参加省级比赛并确定为集训待调的队员或中专生运动班才能算输送;在同一层次中运动员调整项目或更换教练人选不算输送,同一教练由下级体校直接带入上一级体校的运动员,不能算作输送;未经省体育局主管部门同意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无省级专业运动队项目的运动员代表省队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才能算输送。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顶级联赛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述教练员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包括论文、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第十六条 集体球类项目(指3人以上、允许有替换队员的具有相互合作且对抗性强的项目)在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本标准中凡带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七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评审,社会效益的评价包含组织比赛或活动的参与人数、参与范围、活动效果、群众反响等,申报者根据要求进行自我陈述、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院校运动队教练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等社会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系列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体育教练职称评审,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依纪依规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一律取消职称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教练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2〕24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