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推动我省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伍,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大数据中心修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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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9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推动我省数字产业的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数字产业人才队伍,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数字产业人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数字工程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数字工程专业的人才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数字工程专业人才的工程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三条 根据数字工程体系的专业技术要求,数字工程专业分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管理等方向。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区块链、数据安全及数字化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标准中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数字工程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4.大学本(专)科毕业,或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 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三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需满足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中业绩条件中的任意四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标准:
1.经历能力:
(1)掌握并能应用数字工程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数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数字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数字工程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具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5)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制定数字平台(系统)设计与开发规划,或数据管理实施方案,或系统运维规程等。
(6)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2.业绩标准: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标准之二: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1项。
(2)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的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技术奖3项。
(3)完成1项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县(区)级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4项。
(6)参与的项目获省级以上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省辖市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数字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数字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2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标准:
1.经历能力: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本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数字工程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平台(系统)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业绩标准:
任中级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标准之三: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2项。
(2)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或2项省辖市(厅)级项目,或3项县(区)级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项目,项目与本专业相关,且通过认定或验收。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所组织评选的专利奖1项。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级以上数字工程专业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本专业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数字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4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对于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SCI/SSCI检索国际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或撰写由本人主要参与完成的本专业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4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关条款说明。
1.本标准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2.本标准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3.本标准中“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
4.本标准中“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5.本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指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七,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排名前五。因任务周期长、难度大、参与人员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6.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7.本标准中的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省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产业类以及数字工程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8.本标准中的获得专利,申报人须为原始发明人。
9.本标准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增刊、特刊、论文集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
10.本标准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11.本标准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2.本标准中,高于所列标准的等级或数量的也满足要求;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13.本标准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标准。本标准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三”,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三项业绩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