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学位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08-22)

河南省学位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学位〔2025〕3号

来源:教育厅办公室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支撑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河南省学位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2025年8月12日

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结合河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资格,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五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申请。申请审批程序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专家,依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资格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就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高校及相关专业的条件和教学情况进行入校考察评审(必要时先行开展预评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资格申请。申请审批程序包括: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予专业应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予资格,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可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经省学位办审议,由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的学位授予程序授予学位。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是:学位申请人按照学位授予单位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省学位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继续教育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附件3)开展辅修学士学位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提出申请并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审议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附件4)开展联合学士学位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并主动公开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学生进入和退出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及联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按一定比例对优秀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省学位办定期组织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并对论文作者、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学位委员会统筹规划全省学士学位工作发展与改革,负责全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省学位委员会主动公开学士学位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名单。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主动公开,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工作。要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

  第十九条 省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省学位办根据《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管理办法》(附件5)开展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工作。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业教育本科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1〕30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科(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豫学位办〔2010〕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2.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3.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5.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管理办法